程中运送散装物料、清理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确需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第六条 在控制区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https://
(三)在施工工地内,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七条 从事建筑工程及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或第六条,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第八条 在控制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治理,对不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督促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改造。
第九条 对控制区内现有裸露地面,必须在*年12月底以前,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和时限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并对新产生的裸露地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在控制区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露、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一条 控制区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外,县城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清尘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洁,遇污染时及时清洗。
(二)县城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除尘,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扫的,应清除沉积土以防洒水时又造成重复污染,道路、公共场所清扫必须符合县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屋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 落实保洁责任制,定期清洗县城道路绿化带花草树木及花坛石,保持县城道路绿化带清洁。绿化带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