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路政管理条例》要求,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车辆驶入超出公路工程设计标准的农村公路。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电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十)建造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县级公路两侧不少于10米,乡级公路两侧不少于5米,村级公路原则上两侧不少于5米,特殊路段两侧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一条 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事案由区路政大队负责,县、乡级公路由区路政大队直接查处。村级公路参照农村公路县、乡道路政许可程序、手续、资料等在区路政大队指导下办理,路段承包人和村委会路政协管员或村民代表参与协助。路段承包人应及时清理所承包路段的各种路障,制止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发现重大事案及时上报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所或区路政大队。保障路产完好,公路安全畅通。各村民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乡规民约,提高村民爱路护路意识,规范村民行为,保障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为农村公路管理营造良好氛围。https://
区路政大队及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专职路政人员必须经省公路局组织培训、着装、持证上岗;路政协管员须经路政大队培训发证。全体路政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循私情。对循私枉法者,按有关法规处理。农村公路应建立健全路产档案,县、乡级公路路产档案由区路政大队负责,村级公路由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路政大队监督指导。
第五章 养护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县、乡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1、国家和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2、区财政安排的财政养护资金;
(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
1、区下拨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2、村民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
3、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4、其它可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领导、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一)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按公路养护管理规定标准编制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预算安排;区财政按季度将公路养护资金下拨至区交通主管部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拨至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使用计划进行支付。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