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养路工的积极性,各乡(镇)及村委会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对全区的公路养护资金拨付使用和公路养护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资金的拨付要与公路养护的好路率、综合值挂勾。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所管辖的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使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真正有行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护管理目标责任书,监督、检查村委会的养护生产行为,做好考核考评工作;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与村民个体或村民小组签订养护承包合同,监督、检查村民领养人的养护生产工作,及时兑付工资。严格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公路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公路养护工作不重视,花钱不养路、出勤不出力,未完成养护目标任务,养护质量较差,排名末位的乡(镇)、村承包人,将酌情扣减养护补助经费并通报批评,对导致公路失养,造成公路严重损坏,降低使用年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农管所、区养护中心应及时做好养护内业资料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和规划养护内业资料整理,特别是要规范日常巡查、检查工作记录,坚持按规定频率考核考评,做好日常养护作业痕迹化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工作,要做为一项公路管理部门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在检查评定过程中严格执行部颁标准。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村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立即动员和组织沿线村民迅速抢修、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桥梁养护管理:
(一)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
(三)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五)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六)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修理;
(七)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淘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路政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陕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负责县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取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制定本区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对乡(镇)农管所路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考核兑现村道养护费,落实乡(镇)农管所与村委会签订爱路护路公约,并检查、考核具体实施情况,总结本区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乡(镇)农管所及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辖区内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村道路产路权及公路附属设施,及时上报路政管理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陕西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