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管理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 ]72号)和《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105号)及《陕西省公路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各乡(镇)和村委会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陕公路函[ ]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连接县(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连接乡镇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乡际间公路;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和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公路用地、桥梁、涵洞及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科学养管,统分结合,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县、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交通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的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六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的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路政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村道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辖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环境保障和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工作由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
一、乡(镇)公路管理所的具体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乡(镇)乡级、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和管理工作。
(二)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三)组织群众搞好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四)在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乡(镇)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协助区交通主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域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
各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该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直接负责人,应按“一事一议”的政策,具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