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方案经水利水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顺序报批。影响乡村防洪平安或水陆交通平安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同意。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按时竣工。
凡对原有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弥补措施或者予以弥补。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渡槽、管道、堤、坝、桥渠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需事先报经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部门批准。
必需按管理权限,第十二条 扩建、改建水利水电工程。履行报批手续。
应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需要废除的水利水电工程。原有设备和物资由工程的上级主管机关妥善处置。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可供水源和用水要求编制年度供水计划。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确因自然因素造成水源缺乏,供水单位应及时与用水单位协商修订供水用水计划。都要实行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提取资金。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安插、抽调人员。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物资。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年初应对所属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或签订经营管理承包合同,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并把完成计划的情况作为评价工程管理单位经营好坏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经济核算,不时降低本钱。维护、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水电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水电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分。向作出奖励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奖励决定的由作出奖励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盗窃、哄抢、破坏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设施、拒绝、阻碍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水利水电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