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认
第二十五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则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则人数的
第二十六条瓦斯超限作业。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则检查瓦斯。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二十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则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二十八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则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第二十九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则串联通风的
(五)没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三十条有严重水患。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
(三)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则进行排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超层越界开采。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则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三十二条有冲击地压危险。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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