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政执法监管制度
执法督查人员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调查、检查结果。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委托行政执法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令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拒不缴回证件的公告作废;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以及行政摊派。逾期不退还的决定予以收缴,上缴同级财政;
(七)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请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可以向各级行政机关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处理决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督查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