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导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第七条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外事管理、民事调解或处理等行政行为。
第三章监督机关和人员
第八条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依据省政府的委托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督查员制度。行政执法督查员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中选任。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为兼职行政执法督查员;接受聘请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人员为特邀行政执法督查员。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督查员履行职责时。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特邀行政执法督查员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并按照要求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督查员的设立及行政执法督查证的发放由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