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除以正式文件发布外。
第五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须报送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政府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须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实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应当呈报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1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备案报告1份。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起草过程;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的名称、发布机关、文号和发布时间;
(三)对文件内容需要说明的有关具体问题。
第二十八条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一)否超越职权;
(二)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规定内容是否适当;
(四)否违背法定程序;
(五)否符合规定的发布方式。
第二十九条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并予以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方式公布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确认无效;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基本重复。
(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五)市政府与县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裁决意见。
应当在接到上款各项处理决定或意见之日起15日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某些条文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责成政府法制部门作出解释或补充规定。
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应当自作出解释的10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规范性文件解释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发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解释不适当。必要时可以直接撤销。
第六章清理、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2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的结果。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三十三条已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
(三)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第三十四条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原规范性文件发布形式予以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
以原规范性文件发布形式予以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需要修改、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