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称规定、决定、规则、细则、规则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综合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部门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起草部门。其各自的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编制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
2.审查提出制定项目部门的调研论证题纲;
3.组织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
4.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协调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出现的意见分歧;
6.向本级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说明;
7.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8.对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备案工作;
9.依法对政府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10.其他相关工作。
(二)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部门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1.及时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计划;
2.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
3.按计划起草和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
4.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5.协调相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法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管理规范。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具体。
(五)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的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可以合并作出规定的内容。
(二)不能作出合并规定的内容。
(三)对于同样的情况。
(四)代替现行规定的作出废止原规定的规定;
(五)代替现行规定部分内容的作出废止被代替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
第三章结构与形式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名称、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生效日期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