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水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方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即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未经规划批准,但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二)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且未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总平图进行建设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9%处以罚款;依照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总平图进行建设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0%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5%-7%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增加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0%以上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8%-10%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
(四)擅自改变建筑位置,没有增加建筑面积,且不涉及地界、退道路红线、消防、日照要求,不影响相邻关系,可以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建筑面积误差为±1%及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前开工建设,但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