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程补偿安置规则制度
人口基数为本户现有人口中户口一直在本村的集体农转非时在册农业人口及配偶、子女(上学、服兵役期间视同户口在村)
第二十四条过渡费以安置房面积指标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8元。
货币补偿的以货币补偿安置指标为基数,按12个月计发过渡费;实物安置的以实物安置指标为基数,自被拆迁房屋腾清拆除验收合格结算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之日再另加3个月计发过渡费。因拆迁人责任,造成实物安置房交房晚于拆迁公告规定日期的延期在6个月以内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50%延期超过6个月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100%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奖励和搬家费标准:
(一)规定时间内腾清拆除的每户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时间及奖励标准以拆迁公告规定为准)
(二)被拆迁人结算后即安排现房的每户给予1000元搬家费,结算后不能兑现现房的每户给予2000元搬家费。
第二十六条拆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哄抢、强占安置房等违法行为,由拆迁人呈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区辖区旧村拆迁安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区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