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40元。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标准建筑面积由宅基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确定,容积率按1.33计算。
(一)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标准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评估价(重置价结合成新,下同)据实补偿;超过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的1/2进行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建筑面积:按实有建筑面积评估价据实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建筑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80元的奖励。
(二)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不予评估,按标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60元的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的拆除:
由被拆迁户拆除房屋,拆除标准为四墙落地。拆除费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8元。
第十五条对被拆迁人的电话、空调等设施的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线电视(每户100元)电话每部100元空调每台25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200元)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侵占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据规划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符合《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拆除临时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 政文审[ 年027号])要求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或宅基地存在产权或使用权争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先拆迁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待纠纷解决后,按照当事人达成的解决意见或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安置。
第四章安置
第二十条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房,经区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高层安置房价格底价分两种: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市场价每平方米为3030元;
高层安置楼从第二层起每层每平方米递加20元,顶层为递加后减4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先挑先得,一户一个,挑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安置面积标准以宅基地面积确定。每块宅基地只算一户,不能分户,具体安置标准为:
(一)安置指标为宅基地面积的1.4倍,最高为280平方米。
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指标的超出指标部分以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指标的不足指标部分按安置价与市场价之差补偿。
(二)宅基地大于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50元。
(三)每户最多实物安置两套住房(具体区位、交房时间以拆迁公告为准)剩余安置指标按照本条第一款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户只选择一套实物安置房的剩余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增加10%
被拆迁户确有合法产权住房、不需安置房的本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拆迁人批准,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增加20%
第二十二条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安置价)1+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增加比例)
第二十三条如果被拆迁户住房紧张,人均安置指标不足35平方米且没有在村多层住宅小区购房的本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补足人均35平方米安置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