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租赁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批准的方案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报批规划方案时,要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配建比例等内容。
市政务服务部门组织施工图纸审核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要吸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参加。对施工图纸不符合配建方案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
第六条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并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统一实物廉租住房装修标准的通知》 字[ ]290号)要求统一装修。分期建设的配建项目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小套型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其它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验收,一同交付使用。
第八条按照国发[ ]24号、财税[ ]88号、建保[ ]295号、 政[ ]95号、 政[ ]114号、 政〔 〕104号 政〔 〕28号和 政函[ ]16号等文件规定,对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确认书》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第九条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确认书》办理项目初始产权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项目内的商品住房分开办理登记。
第十条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维修基金。登记办证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接收房屋,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后期管理、维修和分配使用事宜。
第十二条各县可参照此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