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系统督查试行规则
保证落实效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把督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放在突出位置,办公室主任要承担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任务,根据推动决策落实的需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专职督查机构建设。配强配齐力量。市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职督查人员。要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专项查办、情况通报等方面的权利,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领导同志调研和现场办公等活动,为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一条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淡薄名利,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忍辱负重的奉献精神,实事求是思想品格,谦虚谨慎的职业操守,肯吃苦,讲真话,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督查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 政〔 〕5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细则(试行)通知》自行废止。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