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督查任务。急件要跟踪督办。督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审核。交办单位接到承办单位回复办理情况后。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得当,问题是否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报告。交办单位对办理情况要整理、汇总成单项或综合报告。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承办单位责任要求: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所承担的督查事项。
(二)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提出明确落实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主要领导亲自办理。
(三)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公文一般在15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原因,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再续报。对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急件3日内办结,非急件10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办理。
(四)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协办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请求协调。
(五)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反馈承办情况。反馈材料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送交办单位。
第五章督查方法
第十条催报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结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检查。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深入到各地、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听取综合汇报,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真实、可靠情况,指导推动全局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跟踪督查。对情况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结的重要事项。实施动态跟踪,掌握全程进展情况并作系列反馈。
第十三条调研督查。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解剖分析,向政府写出专题或综合报告,促进决策的尽快落实。
第十四条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积极开展联合督查。
第十五条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第六章督查制度
第十六条情况通报制度。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对落实情况好的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不得力的督促整改。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制度。将市政府交办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评定量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当年政府系统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出现以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
(一)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交办督查事项又不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督查事项曲解误办或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
(三)涉及多个部门办理。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贻误工作落实的;
(四)承办单位因同一事项被市政府督查室连续三次催办未果的。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