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集聚区设立激励奖励规则
级政府按该项目当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10%奖励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政府奖励单位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引进项目中发生的费用、弥补单位经费缺乏和奖励引进项目中的有功人员。其中用于奖励个人的局部,不低于奖励金额的30%不高于50%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政策,报同级政府财政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个人引进的项目,可依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实施一次性奖励,也可依照企业一定期间内缴纳的税收实施分次奖励。奖励方式的选择,由受奖人自行决定,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一次性奖励的奖励金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项目竣工时给付;分次奖励的自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并纳税后,按该项目当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10%每年奖励个人,期限十五年。
第十九条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以及市内县区企业搬迁项目不适用于以上奖励规则。如需奖励的由市政府研究并对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企业自行选择到集聚区落户并新建项目的参照单位或个人引资奖励规则,享受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由引进方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上述涉及对个人奖励的受奖人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奖金的单位代扣并上缴。
第二十二条对单位和个人奖励时,其依据的项目当年税收地方留成的计算,由项目引进方财政部门负责。有争议的可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经济集聚区县区政府间税收增量分成,按预算年度,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操持。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对财政体制或财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由市政府根据情况对本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