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第十四条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登记、处置、奖励、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每年 月底和 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规则
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则。
第十四条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登记、处置、奖励、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每年 月底和 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