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
3煤矿企业未执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整顿、关闭指令,逾期未整改隐患、未停产停业、未关闭继续从事生产;
4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落实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尾矿库坝体存在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等重大隐患;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形成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的
6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平安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缺乏,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六条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实际查获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水平,给予1000元以内不等的奖励;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可给予5000元奖励;对及时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了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的,经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同意,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奖金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九条奖励按以下时限、顺序操持:
(一)举报案件在奖励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奖励决定执行完毕后,由受理的安监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监部门料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十条奖励经费和管理
(一)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县(区)安监部门受理的,举报奖金由县(区)财政负责。
(二)市、县(区)财政将平安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安监部门专款专用,安监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演讲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的金额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对实名举报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不管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资料,冒领举报奖金;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协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十三条各县(区)结合外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和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