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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高等院校教育评估暂行工作规则

(二) 指导、组织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三) 审核、批准本地区有关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单项教育工作评估的结论;

(四) 收集、整理和分析本地区教育评 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关利决策部门提供;

(五) 推动本地区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 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审核、批准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结论;

(三) 领导和组织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审核、提出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结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

(四) 收集、整理、分析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决策部门提供;

(五) 推动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理论、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在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可设立新建普通高等学校鉴定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课程教育评估委员会等专家组织,指导、组织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合格评估(鉴定)和专业(学科)、课程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第七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育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学校提出申请;评估(鉴定)委员会审核申请;学校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鉴定)委员会派出视察小组到现场视察,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简易;评估(鉴定)委员会复核视察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必要时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公布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应认真对待,进行仲裁,妥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育评估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并鼓励社会资助;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使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参照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愿发布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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