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价格控制管理工作规则
经济管理科备案,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对药品进行定价、加价、调价并做好存档工作,卫生经济管理科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2、医院自制剂销售必须具有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文号及省物价局的价格批复。
3、药剂科负责日常药品价格库的维护,定期向卫生经济管理科上报维护记录。
第九条 医疗收费价格库管理与维护
医院收费信息系统价格库由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管理,信息科、设备科、药剂科负责具体维护。
1、信息科负责价格库维护技术保障与指导。
2、任何对医疗服务项目与特殊耗材价格库的修改、新增、删除必须由卫生经济管理科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物价管理业务培训
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科室物价员的业务指导,每年定期对科室物价员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价格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诚恳接待病员的物价查询,耐心解答病员对科室收费的疑问,发现收费差错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上报卫生经济管理科。
第十二条 卫生经济管理科具体负责接待、处理病员对医疗价格方面的投诉,做好病员投诉登记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教部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解释。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