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涉及医疗价格(医疗服务项目、特殊耗材、药品)的科室。
第二条 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次性婴儿被服、资料费、邮寄费、复印费等)不能列入医疗收费价格管理体系。
第三条 卫生经济管理科负责全院医疗价格管理,各科室设物价员,负责本科室医疗价格具体落实工作。
第二章 医疗价格管理
第四条 价格公示制度
1、医院实行医疗价格公示制度。通过在门诊部与住院部设立电子滚动屏、查询触摸屏、价格公示牌等形式,公示医院常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2、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各临床科室必须每日向住院病员提供费用一日清单,负责解释病员有关医疗收费的咨询、疑问。
第五条 价格检查监督
1、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相关文件规定和《湖南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未经许可,任何科室或个人不能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价格。
2、医疗服务费用清单必须与病历记录相一致,无病历记录的收费按违规收费处理,科室收费要做到及时记费、据实收费。
3、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为病员提供可收费的特殊卫生材料或特需医疗服务时,必须遵循病员自愿的原则,病员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
4、医院实行价格检查监督常态化机制,并纳入医护质量考评体系,违规收费不计入科室核算收入。
第六条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
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的需要,科室可以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的项目之外,申报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新增项目条件
(1)从国外引进或国内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新技术、新检查、新治疗手段或方法。
(2)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2、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需要提供的材料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及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参考文献等相关资料。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所涉及的医用设备、试剂、辅助材料和卫生材料的批件、合格证、发票等复印件。
(3)陕西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
(4)其他有关资料或需要说明的事项。
3、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流程
(1)报医疗科进行技术认定。
(2)通过技术认定后,填写陕西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表。
(3)准备上述需要提供的材料,交卫生经济管理科统一汇总、上报申请。
4、需要申报新设备医疗价格,必须在购买前半年与卫生经济管理科研究解决收费价格问题。
第七条 特殊耗材价格管理
1、必须严格执行特殊耗材加价标准,严禁超标加价。
2、必须规范医疗耗材名称,严禁使用别名、俗名。
3、医疗耗材收费界定由卫生经济管理科确定,耗材招标前须报卫生经济管理科界定能否收费。
第八条 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价格由卫生经济管理科、药剂科实行分级管理。药剂科执行任何药品价格文件通知,必须报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