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十二)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7号)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13号)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亲属、同乡、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弄虚作假、打招呼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临时动议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四)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突击提干;
(六)其他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行为。
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财会27号)等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请客送礼;
(二)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三)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的资格;
(四)以举办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等各种名义,向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等转嫁、摊派或变相摊派和报销各种费用;
(五)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六)违反工资制度和津补贴政策,巧立名目乱发津补贴、奖金;
(七)其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行为。
六、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纪委或派驻纪检机构要加强对所属医院领导干部执行本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医院纪检部门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纪委或派驻纪检机构报告。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上述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降低考核等级;
(四)调整工作岗位、降级、免职;
(五)责令辞职或辞退、解聘。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18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发25号),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