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通报情况、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职代会代表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涉密的事项外,应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424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
领导干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严禁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七)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向其他单位推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等;
(八)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等提供便利条件;
(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他人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
(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