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债减负促进乡镇经济发展新跨越
进行处置,并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资产进行清理集中,能卖则卖、能抵就抵,该盘活的想办法盘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还债。
3、划转核销。对以政府名义为企业直接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明确由企业偿还,划转政府债务。对债权人已撤消或已放弃追偿债务的,依程序核销债务。年深日久的应付未付款按规定予以核销。对“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等债务,本着“谁受益,谁还钱”的原则,分摊偿还。
4、规范计息。与债权人协商,采取挂帐停息、降息还本、停息还本、先还后借等措施,尽量减少利息支出。
5、增收节支。各项预算收入要征足征齐,加强预算外资金治理,对应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一项不漏,足额收取。集镇和中心村建设产生的增值收益要部分用于还债,收取的各种附加、社会抚养费等应不低于30用于归还教育、交通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借款。优化支出结构,厉行节约,果断杜绝铺张浪费。实施综合财政预算治理,统管各级各
6、制定偿债计划。对于通过各种措施后仍无力偿还的债务余额,根据各镇财力状况制定分年度的偿还措施,严格执行。偿债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部门缴纳调剂金、发展经济创收(非凡是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的增值收益)等,教育、计生、交通、农发等事业发展债务,政府、财政与各单位、各部门要分摊偿还。还债顺序遵循“先个人后集体、先农民后单位、先重点后一般、先零星后大额、先直接后间接”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债务治理制度,控制新债
1、建立新增债务区政府审查认定制度。凡各镇修建、维修、购置和兴办公益事业等需举债来进行以及举新债还旧债的,必须实行报批制度,由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查认定。凡未经审定产生的新增债务,按照“谁决定谁负责、集体决定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严厉处理。
2、完善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实施债务终身追究制。将债务变动情况列为镇领导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债务形成或损失无法说清,债权无法落实的,不得离任,并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3、建立达标升级项目审定制度。凡要求各镇达标升级的项目,必须在事前报区委、区政府审定,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更不得要求各镇解决工作经费或奖励资金。各级各部门凡需承办开展的建设项目,必须事前将资金组成、建设规模及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否则,计划、建环、交通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计划报批手续。
4、建立偿债资金保障制度。各镇应制定和落实可行措施,每年从地方财政增收留成中安排一定资金,从预算外收入中集中一定比例资金,从发展经济的收益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还债。
5、建立政府担保抵押行为控管制度。镇政府不得直接兴办企业,不得为企业、单位、个人借(贷)款(包括其他形式的筹资)提供担保和抵押。如确因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的需要由政府提供担保或抵押的,必须报区财政局初审,经区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因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由各镇提供担保和抵押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
6、严禁借款用于公业务费的支出,切实控制非生产性负债的增加。各镇均应建立机关食堂,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各项规定
乡镇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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