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多人的眼前,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争取全社会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2、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系。
落实分类指导和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管理力量,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并通过组织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协调好教育文化局各科室、与有关部门及各镇在民办教育管理上的各种关系,统一认识,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3、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坚持服务,为民办教育发展尽心尽职。一是主动当好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参谋,积极为本地民办教育的发展献计献策;二是热情为申办者提供服务咨询,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办学条件的解释工作,办理程序的指导工作;三是积极为民办学校服务,注意深入学校了解情况,正确协调和处理好民办学校的发展与规范,协调和处理好民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竞争与促进的关系,及时帮助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与困难,及时上报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实际问题,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排忧解难。
4、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逐步完善民办学校督查评估体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督查和管理,规范学校招生、教育教学、教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运营机制,严格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制度,促进办学质量不断提高。每学期初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检查,要求学校根据督导内容作好书面总结,填写相关报表。对学校管理机制、人事、投入等进行调整的,应上报相关备案材料;对完成整改工作、需要申领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到期需要换证的办学单位,应依据申领或换证相关要求上报材料。
4、加强协调维护教育运行秩序。充实和完善《社会力量办学实施方案》和《加强执法责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非法办学的查处力度。结合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由县综治办牵头,制定执法措施,并由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的非法办学查处工作队伍,切实提高取缔非法办学的效果。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措施努力做好民办教育工作,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县教育文化局
20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