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汇报。要了解掌握所属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平共处廉政防范工作,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积极参加党组和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度管好自已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谦洁的行为。
七、各部门科级正职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廉政工作。
1、根据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本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每个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认真组织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认真处理好人民来信来访。
3、严格遵守各项党风马牛不相及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好本部门的党员干部,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4、积极组织并参加民主生活会,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管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不廉洁行为。
八、各部门科级副职领导要协助正职抓好本部门廉政工作,对分管的工作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负有批评教育监督检查的领导责任。
九、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局党组要组织党总支、人教、监察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年度考核、干部考察及行风评议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
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局人教科、监察科负责组织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广泛听取局党风廉政社会监督员及各界群众的意见。
十一、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局党级成员、人教科、监察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走访社会各界群众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十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查监察部门负责。
十三、领导干部(含科级)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警告处分:情节严惩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惩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