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规定》精神,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主要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科室站所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誰主管,誰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置和要求,结合xx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强化警示教育和监督制约,保证党的各项政令畅通,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按照纠建并举方针,切实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章 具体责任分工
第六条 局党组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主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章 纪检监察部门责任
第七条 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按照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意见,报请党组审定。
(二)协助党组抓好本单位干部廉洁自律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汇报。
(三)抓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
(四)协助党组抓好本单位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五)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警示教育。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管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组书记负责考核党组成员。党组成员负责考核分管战线。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科室站所各负其责,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党组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应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