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阶段:工作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
1、抓好建章立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积极推进政府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和“黑名单”制度;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及财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完善企业自律机制。
2、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各地务必于11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严肃查处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案件线索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分析研究。二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案件线索。建设厅举报电话为:0991-2824013。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监察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主动向执法执纪部门交待问题。坚持宽严相济,对主动说明问题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要重点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
五、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建设厅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厅长李建新任组长,驻厅纪检组组长张永坤、副厅长甫拉提?乌马尔、常青、肖徽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厅监察室。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职能处室预防治理监管行业商业贿赂工作;定期收集、编辑上报工作信息;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具体责任分工: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指导建筑领域商业贿赂的预防治理工作;房地产业处负责指导房地产领域的商业贿赂预防治理工作;城市规划处负责指导城乡规划领域的商业贿赂预防治理工作;城市建设处负责指导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预防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