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确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选配到行政调解工作岗位,加强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健全调解网络,加强信息交流,落实保障措施,要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实施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四、行政调解工作措施
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行政调解是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纽带。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一)坚持依法调解。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调解纠纷时。找准争议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各镇各部门要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人员参加调解。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说服疏导,促使当事人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对不愿进行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于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争议,有关镇政府、部门应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开展调解,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二)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协作。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纠纷,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负有主要管理职能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纠纷,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各镇各部门要积极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协调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落实工作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实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各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导致行政争议多发的地区和单位。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