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调解工作范围和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范围: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利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组织要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调解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平等。公正、公平的调解纠纷。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一方时。
四)主动原则。主动排查和解决行政争议。与司法机关形成工作互动。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研究探索解决争议的新机制。
二、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行政调解工作要认真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要认真审查。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县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行政调解申请后。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要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争议。
二)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应当回避。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调查过程中。
三)实施调解。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时机。向当事人讲明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争议。采取宣传法律、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法。说明事实情况,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坚持情、理、法并用,细心疏导,循循善诱,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
四)制作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经过调解。有关部门要制作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五)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定纷止争。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协议。
三、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分工
各镇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牢固树立和增强行政调解意识。
一)各镇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的政绩档案。县政府已建立了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工作开展。各镇各部门也要按要求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全县行政调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纳入年终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将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全面抓好工作落实。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调解工作台账,对行政争议进行认真排查和化解,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二)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牵头作用。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加强与部门的协调沟通,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分析解决行政调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行政调解人员培训,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行政争议,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衔接。
三)政府工作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又要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