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先由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3.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4.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
5.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补贴。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建立收费补偿机制。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加快推行竞价上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积极推进电价改革。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
12.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