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不断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力争3年时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从年起。做到应保尽保。此基础上,通过稳步实施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建立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具体目标: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且居住一年以上(未满1周岁家庭成员除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成员为两人以上(无人赡养的孤寡、残疾、烈军属一人也可)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保障标准。3年内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8平方米,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3年以后保障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廉租住房的资金筹集
一)廉租住房资金。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要加大财政对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应根据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县财政每年安排预算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10%核定,具体核定为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还可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筹集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
四、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符合保障对象条件,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且为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确认工作由县建设部门会同民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二)发放租赁补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是指住房产权单位按政府规定。
经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规定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五、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住房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原有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