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管理机制,注重社会服务,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更好地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生活和发展提供便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内容,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充分认识语言文字工作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结合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用语用字规范化,为语言文字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使我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目标要求
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实现国家语委提出的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目标。
一)用语方面
1.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2.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3.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方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其他交往活动。
二)用字方面
1.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公务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用字;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广告、招牌用字;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2.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建筑物的命名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
3.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4.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各类汉语文出版物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
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三、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