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
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推销和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境内外上市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名,非法从事证券咨询业务,吸收会员,聚敛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涉及面广、迷惑性强、手段隐蔽、涉及人数众多,且受害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闲散人员等困难和弱势群体,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如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对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全县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和查处工作。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严厉查处非法证券活动
凡违反以下规定的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证券业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根据《通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政办发[1132号)精神,县动。
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未经批准设立非法证券经营网点、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和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市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违法活动领导小组。
二)对未上市公司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由县工商局牵头,公安等部门配合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其它各类企业或自然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由县工商部门牵头,公安机关配合查处,工商部门要对非法证券活动涉及有关工商登记、媒体广告等各个环节,依法加强监管。
四)工商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工商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移交的案件需相关乡镇派出所进行查处的县公安局责成当地派出所侦办,县公安局督办。
五)公安机关在调查非法证券活动案件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并将受理情况通知移交方。
六)人民银行对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给我县金融稳定工作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稳定工作;职责范围内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