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届任期内至少对部门、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轮审一遍;要树立“民本审计”理念,盯紧民生资金,维护民生民权,关注效率和公平,重点关注这些资金的政策执行、制度设立、运行效果;要全力推进效益审计,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对政府绩效、经济政策、行政效能等进行审计评估。强化对领导干部的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勤政廉政、履行职责。把事后查处与事先防范结合起来,加大任中审计比重,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具有资金审批权、资金分配权、资金使用权和经济执法处罚权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和审计方法等方面,与效益审计逐步结合。充分利用审计成果,促进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审计情况通报制度,注重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制约和预防作用,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
六)探索开展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拓宽审计工作范围。为保证《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顺利实施,积极探索水资源状况审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用水计划进行审计,加强对用水户用水总量的控制,逐步实现对水资源预算管理和执行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掌握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时纠正整改,防患未然,防止和减少公共资源的不当使用和浪费,确保水权的顺利落实。
七)加强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规范审计秩序。建立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审计决定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将审计揭示出的问题和审计决定整改落实情况细化为考核的具体指标,纳入领导干部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促进被审计单位效能建设。从年开始,每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被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县政府要专门听取一次审计决定整改落实情况汇报。被审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对于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问题不力的单位,监察机关要纳入行政问责范围,财政部门要扣减相应预算款项,政府分管领导要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整顿,加强管理。审计机关要加强跟踪回访,及时掌握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八)加强内部审计,实行审计指导员和督查员制度。有资金分配权和下属单位较多教育、卫生、林业、水务、城建、农牧、畜牧、计生等县直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创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使内部审计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发挥内审指导职能,实行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互动,帮助内审人员拓展审计领域,创新审计方法,转化审计成果,形成有内审机构的部门审计部门派指导员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无内审机构的部门审计部门派审计督查员长年监督财务工作的机制,各部门应加强同审计部门指派的审计指导员和审计督查员的联系,提升内部审计及单位财务工作的水平和层次,缓解政府审计任务与力量的矛盾把内审力量作为政府审计的有效补充,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
九)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改善审计监督环境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主管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把审计机关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作为科学决策和加强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时批示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应参与政府研究决策重大经济事项;按省政府甘政发[]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认真研究解决审计机关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基础设施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和问题,逐步改善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