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自愿免费领取一个疗程的预防出生缺陷营养素。
流动人口婚育对象凭《生育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自愿免费领取一个疗程的预防出生缺陷营养素。
第四章 婚检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检查项目:
男性为:体格检查、胸部透视、结核菌素试验、乙肝三项+乙肝表抗试验、梅毒血清学筛查试验、艾滋病血清抗体检测,以及影响生育的传染病、地方病。
女性为:体格检查(含女性专科检查)胸部透视、结核菌素试验、乙肝三项+乙肝表抗试验、梅毒血清学筛查试验、阴道分泌物检查(滴虫、霉菌、淋球菌)b超检查(子宫及附件)艾滋病血清抗体检,测以及影响生育的传染病、地方病。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补贴办法
第十四条 全县婚前医学检查费用执行武威市物价局(161号《关于核定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成本价每对婚检夫妇180元标准,全部实行政府补助。县财政将对婚检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婚检服务机构凭《婚育保健服务卡》办理费用结算。县卫生局对县妇幼保健院上报的婚育保健服务卡》进行核实汇总。县财政局按卫生局核实的实际工作量,分别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向婚检机构结算拨付。
第六章 婚育保健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婚检机构应当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档案实行专案管理,除进行婚检的当事人双方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局的批准,不得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准备结婚对象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检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的婚检基本项目,不得减少项目或加收费用。
严禁开展与婚检项目无关的检查项目。
特需检查项目需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从事婚检的医师应当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不得进行诱导。
第十六条 未获准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一律无效,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婚检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对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管理不善,泄露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给予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