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和婚育保健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婚育保健服务,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是指围绕结婚和生育环节,做好婚前医学保健、怀孕前后保健和营养素补充投服和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宣传等保健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婚前医学保健即婚前医学检查,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婚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其中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提出咨询意见或医学建议。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能分工及服务渠道
第四条 县卫生局负责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主动引导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预防出生缺陷营养素发放、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
县妇幼保健院(以下通称婚检机构)具体承担全县城乡群众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工作的定点机构。
经常性宣传婚育保健服务,县卫生、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减少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保障生殖健康,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第五条 婚检机构必须取得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并向同级民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必须对外在醒目位置悬挂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单位标牌。
配备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医技人员和必需设备,第六条 婚检机构必须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标准》规定。以确保婚检质量。
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技术培训,第七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高尚医德,作风正派,文明服务,尊重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人格尊严,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保守秘密。
加强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第八条 婚检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评议考核,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 服务程序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应持申请结婚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县人口计生局或“婚姻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婚育保健服务卡》计生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的亲情化宣传,并将领取《婚育保健服务卡》信息反馈到相关乡镇(街道)计生办。
第十条 准婚人员持《婚育保健服务卡》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保健。婚前保健医师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婚育咨询、指导服务,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相关医学建议。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要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医学措施。婚检服务机构在提供婚检服务后收取《婚育保健服务卡》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 结婚登记时,必须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新婚夫妇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领《生育保健服务证》婚后准备怀孕生育的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