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组织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为各类企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间组织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招聘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灵活性工作并获相应服务收入的经营活动。既是一种特殊的商级的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形式,又是一种新的就业和用工方式,更是提高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形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务工作机构,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成立劳务派遣组织。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经过适应性培训合格的和具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向非农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劳务派遣组织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开展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劳务派遣组织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去;权利和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劳务派遣组织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等工作。
二劳务派遣组织依法与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劳务协议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劳务派遣人员要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技能培训
劳务派遣组织要报据劳务派遣人员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就业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机构的资源,发挥社会化技能培训的作用,结合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改革创新,按照产业发展需要,积极采取“订单”定向”等灵活方式培训劳务派遣人员,并做好熟练工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预测、培训和储备等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提前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
一劳务派遣组织按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原已参保的劳务派遣人员,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办理。劳务派遣组织作为参保单位,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196号规定,为其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二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154号)规定,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劳务派遣参保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三劳务派遣组织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54号为其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四劳务派遣组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31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劳务派遣组织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