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治或直接关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工业减排项目环保设施和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加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察力度,确保发挥减排效益。切实加快污水处理厂重建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严防已关停的造纸、淀粉、铁合金等高污染企业重新开工生产。
三、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基本方式
(一)预警监控范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年上半年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86号)确定的年第一批预警监控项目、整改目标及要求,涉及我市2户企业。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甘政发〔〕89号)确定的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任务、报废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不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限期改造任务等。
(二)预警警示分类
.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预警警示方式。对建设进展缓慢、已建成但运行不正常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对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黄色预警警示;对已实行黄色预警警示但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橙色预警;对已实行橙色预警警示仍然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红色预警警示。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任务预警方式。自9月份开始,对不能完成月度减排任务的,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对连续2个月超月度监控指标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对连续3个月超月度监控指标的,实行橙色预警警示;到2月底仍完不成年度监控指标的,实行红色预警警示。
3.报废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预警警示方式。自9月份开始,未启动实施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委托和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任务的,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到2月底未全面完成上述任务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
4.不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限期改造任务预警警示方式。自9月份开始,对月底未启动实施不达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升级改造建设任务的,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到2月底未开工建设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
(三)实施分类惩处措施
根据预警警示级别,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受警示项目所属单位和所在县区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受双重预警警示的县区,按较高级别警示并采取相应惩处措施。
.蓝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由所在县区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结束后,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改报告,经市政府检查确认后,解除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项目所属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项目所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各县区政府须在警示发布后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对警示项目进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结束后,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向市环保局、市监察局报送整改报告,提出解除预警申请,经市政府上报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确认后,解除黄色预警警示。
3.橙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须在警示发布后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项目所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对警示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停止项目所在县区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公益性项目以外所有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并进行行政问责。
4.红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除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