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现金或货物兑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提倡保底分红。
三、鼓励支持各类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营企业或其他工商企业以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的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人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专业种养大户或外出务工经商回乡创业者带头创办规模化农场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利用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科技示范基地。成绩显著的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对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进行投入。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享受国家惠农政策。
四)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连片土地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流转手续规范,有条件的市县可对土地流出户给予适当补助。农村金融机构可把受让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对经营农田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助性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四、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全部转让的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认定,参加就业培训、接受岗位推介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被征地农户同等待遇。
二)严禁借股份合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等名义进行违法集资,侵害农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土地应归还原承包方耕种。以个人名义承租承包土地受让人在履约期内死亡的可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续经营受让土地,直至合同期满。继承人放弃经营的土地应当归还原承包方。但死者个人在经营期间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原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在不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再流转。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四)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协商结果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