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五)统计汇总数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学员名单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等部门,同时将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学校(机构)等相关培训资料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核查。
四、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
一)审定教学机构。各地要本着对退役士兵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特别是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时,要注意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育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技能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培训任务。
二)规范教学规程。确保落实教育时间、教学内容,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操作、实训为主体,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
三)创新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四)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混合编班,与其他学员同学习、同实训、同生活。各承训学校(机构)要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使之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新型实用人才。
五、扶持退役士兵就业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各地要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要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承训学校(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培训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号)规定的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帮助他自主创业。
六、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和管理
一)教育培训补助标准。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
二)教育培训经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中央给予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从省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市直退役士兵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按实际参训人数给予补助。各级政府应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工作经费,并根据经济发展和中央、省财政的安排,逐步增加对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三)教育培训经费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