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积极稳妥地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当年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用于促进再就业补贴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备建设,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三十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及早制定出台非公企业医疗保险办法。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四)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原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五)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到位,至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和各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简化资金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六)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十七)各新闻宣传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落实扶持政策经验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十八)本实施意见中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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