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二十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统计、工商、劳动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从业人员、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统计工作,开展定期劳动资源调查和季度劳动力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变化。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十五)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证书》人员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要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上述所需经费分别在再就业基金和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二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在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证书》人员的鉴定费用分别在再就业基金和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我市就业的行业和企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确保失业率在4%以下。
(二十八)规范国有和市属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和市属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人数20%的,应事前向市政府报告。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三十一)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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