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向市再就业办公室申请,经实地确认开业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四)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再就业办公室核定,可按实际缴费数额的2/3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令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在补贴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社保关系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补贴即行终止。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的人员,包括在街道、社区组织下从事来料加工、便民服务、家政服务等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单位和场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不包括在私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十五)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程序进行,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享受。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十六)继续搞好城乡一体化就业试点,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十七)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
1、认真贯彻落实《*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暂行办法》(温政发〔20*〕99号)和《*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温政发〔20*〕100号),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凭《*市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证书》可享受免费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市属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援助政策。加大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力度,加快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进度。
2、凡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按就业困难人员执行。
3、被征地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由各镇、街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在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十八)认真做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待遇)。对毕业后向劳动部门申报并自愿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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