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认定办法按浙劳社就[20*]73号文件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企业(单位)在新增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再就业办公室在相应期限内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一次性进社保的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上述第(十一)、(十二)项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各镇、街道,各部门还应将其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人员(不包括已享受离岗退养待遇的人员),国有、市属集体企业中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中予以注明)
2、各镇、街道(社区)和各部门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再就业办公室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一次性进社保的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公益性岗位包括保安、门卫、保洁、保绿、食堂、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劳动保障、交通协管、环境管理等。
3、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辅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勤杂辅助岗位再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再就业办公室核定,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再就业办公室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由再就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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