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就近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
(八)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等,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九)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和市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市属集体企业由于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4*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
5、城镇失业6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按(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部门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
(十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由主管税务部门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10个部门20个项目,详细目录见温发改〔20*〕134号文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营者可通过各种途径向银行贷款,由市再就业办公室凭贷款利息发票、营业执照副本(20*年10月1日后核准)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风,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基层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银行贷款,市再就业办公室可凭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或高校毕业证等相应证件和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等,在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全额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的贴息。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5、各类中介机构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6、各镇、街道和各职能机构要充分发挥便民服务功能,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审批等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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