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以建立健全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十项制度”为核心内容,规范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职能到位。
1、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日常巡查制度。按照“ 六查六看 ”的要求,由执法人员定期对辖区市场进行经常性的分类巡查,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警示和责令改正,严重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这是工商所进行日常监管的常规方式和最主要方式。二是专项检查制度。根据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集中人力和物力,对辖区局部食品经营区域或部分食品进行检查,检查除巡查的基本内容外,主要是对局部区域或部分食品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检查,并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治理整顿。三是参与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工商所应当会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抽样,并对被监测人进行例行检查。此外,工商所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如检测箱等),对辖区内流通食品进行定性检测,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合格食品。
2、建立健全食品举报、申诉受理制度。一是工商所除了在办公场所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外,还要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设立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要与消协已建成的网络并用);二是工商所应及时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的咨询和投诉,按照消费者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食品消费纠纷;对涉及人身伤亡或者群访群诉的,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依法查处。三是工商所接到关于食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法律规定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对当场能够认定的,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对当场难以认定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及时按程序进一步调查处理。四是工商所在调查处理中,发现违法食品的来源或流向以及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地方的,应当立即报请上级机关通报相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3、建立健全食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工商所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应当包括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和诚信守法情况。工商所应当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工商所应当结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档案,将食品经营者登记事项遵守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活动守信情况、经营行为守法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档案。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按照政务公开和执法信息公示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指导消费。具体内容包括: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的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场所重点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方便有关单位和消费者查询。
5、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制度。工商所应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