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25 万元、巧万元的补助.
(六)加快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
市级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奖励取得上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和星火项目分别奖给3 万元、1 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给2 万元;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产品奖给5 万元;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每项3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发专利技术,引进专利成果.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分别奖励1 万元、0 . 2 万元、0 . 1 万元;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3 万元补助,同一发明限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0 . 5 %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获得发明专利的,按其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1 %给予奖励两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扶持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为*市级、省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除一次性给予巧万元、25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外,其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的面向广大企业的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分三年给予100 万元的补助;对于从事我市急需发展共性技术的中介服务机构,可按其投入关键设备的资金额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一次性补助.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七)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及节能降耗具体项目实施,进一步推动产业升级.具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经济局、财政局联合按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四、大力培育规模经济
(八)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根据我市主导产业的发展趋势,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效应明显的企业,重点加以培育和扶持.实施“135 ”工程,即争取到2011 年,全市有年销售收入超100 亿元企业1 家,超50 亿元企业3 家,超5 亿元企业50 家.对首次年销售收入分别突破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且当年税收比上年增长10 %以上的工业企业(含纳税在本市的控股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和100 万元的奖励.(九)做大做强骨干企业.按照梯度扶持、重点培育的原则,设立市十强工业企业、市明星工业企业和市重点工业企业.每年由市府办会同市工业经济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绩考核,确认年销售收入4000 万元、税利400 万元以上(次年起两项指标每年均按20 %的增幅提高标准)及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金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非亏损企业为市重点工业企业.按照税金占40 分、销售收入和利润均占30 分的百分制权数计分办法,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前10 位为市十强工业企业,11 -20 位为市明星工业企业.对市重点工业企业,由市政府授牌表彰,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排名公布、宣传报道;对新列入市重点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2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市十强工业企业和明星工业企业的分别奖励20 万元和10 万元。
(十)鼓励企业上市.设立3000 万元的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上市.市工业经济局(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 *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组织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定工作.拟上市企业同时享受台政发〔 20* 〕 41 号、温政发〔 2003 〕 1 58 号、温政发〔 20* 〕 23 号文件规定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