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程序,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注重质量,不断提高干部考察水平。根据中央《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改进考察方式,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座谈和综合评价等手段,加强对被考察对象的全面考察。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考察前,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方式、考察组成员、考察时间等情况,向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逐步扩大差额考察范围,对重点部门或重要岗位,按照2-4名人选进行考察。在广泛谈话的基础上,注重与被考察人的谈话,全面了解考察对象适应职位的能力。把跟踪考核作为考察的延伸和补充,全方位、多层面地考察领导干部的实绩。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在干部考察中出现考察失真和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取消考察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加强经常性考察,引入问卷调查、入户调查和网上调查等方法,让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和考核过程。建立干部实绩档案和实绩举报核查制度,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提拔,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2、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提名推荐程序。建立民主推荐、个人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提名推荐机制,对副县级干部人选、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人选的提名,试行在区委常委会、全委会或全体区级领导会议上民主推荐。推荐岗位较多时,可在全区领导干部大会上进行推荐,按民主推荐得票多少确定考察人选。由组织推荐提名的干部人选,要经过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委。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推荐干部人选,必须书面署名推荐。对于推荐失察,导致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推荐人的责任。民主推荐参会人员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80%以上,个别谈话人数必须达到民主推荐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推荐人选没有得到所在单位大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3、严格任免决定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干部选用由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班子结构需要、年度考核等情况提出预案。坚持和完善常委会研究干部工作票决制和重要岗位干部全委会表决制。对乡镇党政正职、区委、政府工作机构的正职拟任人选和拟推荐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交区委全委会进行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或拟任用、推荐重要干部的数额较小时,通过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由常委会票决任免。坚持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采取报纸、电视、网络、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实确有影响干部提拔任职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署名举报的反馈查证情况。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本人推荐提名人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区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干部问题,每次新提拔干部不超过30人。
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
1、坚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纪检、计生部门意见制度。对拟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任职的干部,在常委会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征求纪检、计生部门的意见,对有违纪行为、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提交会议,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
2、坚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任期届满、职务变动、辞职的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每年有计划地选择3-5个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任中审计。审计中发现违犯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等方面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把审计结果记入考核实绩档案,作为干部使用、监督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